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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小法背诵

来源:开云登录网页    发布时间:2024-02-10 18:02:51

  每天推送一个章节的小法背诵,有时间的学员每天早晚半小时抽空背诵下划线部分。从时间上来看,估计无法在考试前全部推送完,如果你觉得我们这个背诵资料不错,能联系微信sikaozhe4购买纸质版。具体介绍直接咨询客服。

  这套小法背诵汇编资料,按照最新考试编排顺序两卷的安排进行了更新排版: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制史)和卷二(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两卷分别进行编排。5的背诵资料以考哥通关笔记为主,并辅助以私人定制的背诵计划参照执行。

  这套小法背诵汇编资料,我们参考了市面上最有名的4-5个老师的小法背诵类资料、系统强化班讲义、各科目辅导共用书、四大本及各司考名师在辅导机构、微博等平台上传的背诵讲义,计参考有关的资料超过1万页。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总章程;(2)在法律上的约束力上:成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成文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注意】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规定所有内容,所以其条文具有抽象性、宏观性和不宜变动性,因此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和依据。

  比如,1789年《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美国宪法》正文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俗称“权利法案”。

  3.从历史上看,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果实而制定出来的。

  (2)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

  4.从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基本内容有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

  5.民主事实法律化。(1)民主事实的普遍化(革命胜利,取得政权)是宪法产生的前提;(2)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来制衡和约束——“多数人”,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和基本形式。

  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以有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1)成文宪法:1787年美宪法、1791年法宪法;(2)不成文宪法:英国。包括1215年《大》、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

  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以有无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1)钦定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814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的宪法;

  (2)协定宪法:1215年英《自由大》、1830年法国宪法。英国是虚君,假协商,法国要30(三人)才能协商;

  (3)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

  人民主权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

  【注意】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博丹(波丹)首创的。博丹认为,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具有三个特点,即最高性、永久性和不受法律限制性。

  比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了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

  1999年“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战后,法治概念由走向实质主义,开始重视法律的内容和目的。形式和实质法治统一。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注意】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的表现为国家权力之间的彼此制约、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法律制约。

  2.正文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新增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几个部分组成。

  (1)历史发展的叙述;(2)国家的根本任务;(3)国家的基本国策;(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1)目的性序言——从内容上说,这类序言仅陈述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不多。如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只有65个字。(2)原则性序言——这类序言主要表述宪法的根本原则,字数一般在100~200字左右。(3)纲领性序言。(4)综合性序言。这类序言为数最少,篇幅最长。其中最典型的是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的序言,长达2万余字。

  4.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有两大特点:(1)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2)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出现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终止。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注意】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中国无附则。

  (1)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

  (3)权利义务性规范: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规范,包括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利义务复合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规范。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但我国宪法判例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我国选举法、国旗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1)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其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以实现宪法功能。

  (2)在我国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有的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1)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

  (2)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3)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一定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

  (4)宪法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并有宪法效力的判例,根据“遵循先例”和“违宪审查”原则,宪法判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上诉法院都可以用新的宪法判例进行推翻。宪法判例作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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